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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娄底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7年6月17日第六次娄底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8年12月14日第六届娄底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2年5月28日第七次娄底市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娄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娄底市律师协会;简称:娄底市律协;

英文名称:Loudi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LDLA。

本会会址设在娄底市娄星区福星路900号市司法局办公楼。

第三条娄底市律师协会是由娄底市律师个人会员和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等团体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为娄底市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行业管理职能,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服务会员,监督律师职业操守,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协调律师行业内、外部关系,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娄底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娄底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并接受领导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娄底市民政局的社团登记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体会员和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等的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开展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制定行业发展战略,推动娄底律师文化建设,拓展律师业务新领域;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实习期间的集中培训,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制定青年律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促进青年律师发展措施,指导全市青年律师培养工作。

(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等进行奖励和惩戒;

(十一)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等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等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等的申诉;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五)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六)组织并落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增强律师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十七)协调与相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关系,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十八)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依法由娄底市司法局监督、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等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由娄底市司法局监督、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等的执业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的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加强党的建设,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建议和要求;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六)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等;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监督本单位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本单位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本单位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本单位律师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

(九)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加强管理;

(十)接受本会对执业活动中纠纷的调处并执行调处结果;

(十一)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十二)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考核。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市行政区域执业的;

(三)停止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的;

(四)未办理年度考核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办公室等已注销异动至娄底市外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注销异动至娄底市外或被吊销后丧失。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四年。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闭会期间,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或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娄底市律师行业党委研究并书面报经娄底市司法局批复同意,可决定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适当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召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换届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主席团的组成,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副监事长、会长和监事长候任人选,处理会议期间代表的提案、提议。

大会主席团的组成由上一届会长办公会在娄底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提名,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大会主席团的组成从下列人员中提出,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人数为单数:

(一)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

(三)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

(四)本会监事长;

(五)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湖南省律师协会任理事、监事及以上职务的本会会员代表;

(六)部分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有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由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召开律师大会选举或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市律师协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执业律师。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会员代表及担任理事、监事等资格另行规定。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上一届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全市律师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提议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办理结果应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市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内连续两次不履职者,其理事职务自动取消,理事的补选从代表大会理事候选人投票选举产生的结果中,由选举得票数排序前列者自然替补,理事职务的自动取消和自然替补由理事会公告或通报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决定召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三)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选举、补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经会长提名,决定聘用秘书长;

(六)在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七)制定、修改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

(八)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听取会长、副会长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年度述职工作报告,并就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审议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十一)推选全国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的本市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三)组织实施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

(十四)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办公会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形成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的任期与当届的理事会任期相同,不能连选连任。

副会长的任期与当届的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任期内连续两次不履职者,其会长或副会长职务自动取消,会长、副会长的补选从代表大会理事候选人投票选举产生的结果中,由得票数排序前列者自然替补,会长、副会长职务的自动取消和自然替补由理事会公告或通报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责:

(一)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 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七)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八)行使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执行机构和日常决策机构,负责督促、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重要日常工作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长或监事长指派的监事、秘书长列席会议。邀请市司法局、市律师行业党委领导到会指导、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事项;

(二)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制定、修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五)提请理事会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六)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七)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并对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八)研究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提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九)决定本会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人选和秘书处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

(十)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决定,可以举行会长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始得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参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为律协工作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五年以上,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任期与当届的监事会任期相同。监事长不能连选连任,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连续两次不履职者,其监事职务自动取消,监事的补选从代表大会监事候选人投票选举产生的结果中,由得票数排序前列者自然替补,监事职务的自动取消和自然替补由监事会公告或通报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提请临时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罢免、增补由其决定任免的组成成员;

(五)听取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

(七)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八)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九)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提议临时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

(五)列席或适当参与相关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活动;

(六)具体组织实施会长、副会长、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年度述职工作;

(七)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超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监事长副监事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监事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积极牵头履行监事会的各项职责;

(三)列席或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   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秘书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议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会长办公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秘书

(六)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七)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工作;

(九)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秘书处应当邀请市司法局、市律师行业党委领导到会指导。

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作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状况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业务水准,拓展律师业务,拟订律师业务规范,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第五十条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两年以上、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人选采用自愿报名,会长办公会确定某些相对特殊的委员会人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由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制定,报经会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十章   奖励、惩戒、罢免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二条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惩戒,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决定罢免。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七)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八)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表彰的;

(九)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和湖南省律协惩戒规则,视情节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五)拒不执行本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六)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的;

(七)其他应受处分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本会有权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该会员的申辩。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提出罢免提案: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丧失公信力的;

(六)不积极参加和落实市律协会议决议和决定的。

罢免提案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或10名以上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提起。

第五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本会进行调解。

对于调处结果,会员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十八条 对会员奖励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另行制定,或者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则执行。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湖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收缴和管理会费。

第六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考核公告前交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党的建设工作;

(三)本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进行律师行业宣传;

(六)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信息服务;

(九)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十二)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三)经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收支情况形成经审计的财务年度报告提交监事会审查并将财务年度报告向理事会报告。

十二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五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十六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协会章程-副本1

十三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八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十九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七十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      

七十二 本章程经20225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三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七十四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七十五 本章程报湖南省律师协会、娄底市司法局备案。

七十六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