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娄底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娄底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成立娄底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委”),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的各项工作,实习委委员的任期至下一届委员会成立时止,原则上与同届律师协会同期。
实习委委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市律协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人员为当然人选,另外从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市律协理事、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及委员、资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社会专业人士中遴选适合人选。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实习:
(一)拥护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无其他职业,能够专职实习和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法援律师等的身份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具备1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已参加年度考核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行业处分届满一年;
(六)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行业处分届满三年。
律师事务所如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自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相关时间止,不能接收实习人员。已接收的实习人员原则上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所实习,办理实习变更登记。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可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一)执业五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富有责任心,且能够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实习人员;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实习指导律师如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自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相关时间止,不能担任实习指导律师。已指导的实习人员原则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另行择师实习,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否则实习无效。曾经担任实习指导律师被实习委评定为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第七条 实习人员申请实习,应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实习委申请。实习期限为1年以上,从实习证载明的日期计算。
第八条 本市组织实习原则上每年分两批进行。实习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4月1日至7日,11月1日至7日,实习委审核时间为每年4月8日至10日,11月8日至10日,秘书处登记并报经秘书长签字审定后打印实习证。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相应天数。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
(三)指导律师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
(七)协议自市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申请实习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学生工作经历应从高中时填起,中间间隙时间应在3个月以内。
(二)《实习协议》;
(三)资格证书、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最高学位)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四)身份证、居住证。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五)承诺书、保证书。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申请实习条件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一)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样式见附件二);
(六)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人事托管合同以及托管费用发票。人事档案应当托管至湖南省内的省、市或者县级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可托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因企业改制、机构改革成为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可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须为档案托管或存放单位的函头纸打印,证明中应当写明存档号;
(七)辞职证明、无业证明、离退休证、下岗证件。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批文原件;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原件;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的批准文件原件;为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件。离退休证、下岗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八)近期小二寸正装(非制服)免冠正面蓝底彩色相片二张;
(九)律所情况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其他情形。申请兼职律师、法援律师执业的人员在办理申请实习登记时,还应提交本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法律援助管理或服务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复印件使用A4纸复印。申请表、承诺书、保证书需本人到各县市区联络处或实习委当面签署并捺右手大拇指印。所有资料1式2份。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或其他合适通知方式之日起15日内,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实习委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实习证经市律协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坏。
实习证损坏的,由律师事务所向实习委申请换领。申请换领实习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实习证遗失或灭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在市级报纸或湖南律师网刊登声明,并向实习委申请补发。
实习证补换申请材料齐备的,实习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三章 实 习
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在本所执业律师的带领下出庭;
(四)获得专职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组织的各种培训;
(六)根据实习协议获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以及享有福利待遇;
(七)非因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不被辞退;
(八)按照本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调转实习;
(九)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实习委做出与其实习相关的决定申请复核;
(十)与律师事务所约定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独自或以实习人员以外的身份承揽或承办法律事务;
(四)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法律顾问协议等与提供法律服务相关的协议,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五)对外收取任何费用;
(六)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七)单独出庭;
(八)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进行推介;
(九)除兼职、法援实习人员外,在实习场所之外的任何单位、组织从事工作;
(十)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或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二)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十三)在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指导律师负有以下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督促并确保实习人员能够专职实习;
(七)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八)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指导律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律师事所务应当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制度,由实习人员填写实习日志,并由指导律师签署意见。整个实习期间,专职实习人员载明的实务训练工作日志不得少于200篇且每个月不得低于10篇,兼职实习人员不得少于100篇且每个月不得低于5篇。实习日志还应按规定上传到如法网,实习日志篇数少于规定要求的,或集中上传的,或内容抄袭他人或雷同的,或与本人实际工作不相符的,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该认真及时填写《娄底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日志、实训记录、实习总结全程记录手册》,该手册将作为实习人员平时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于7日内报实习委审核登记。申请暂停实习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暂停实习申请一份;
(二)实习证原件;
(三)能证明暂停实习合理原因的其他材料。
暂停实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实习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已与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协议或已从事其它职业等符合注销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在情况发生7日内向实习委提交注销实习材料。申请注销实习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实习申请表一份;
(二)实习证原件;
(三)实习人员注销实习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实务训练和集中培训。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律师事务所应按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指南》,为实习人员制定详细的实务训练计划,指派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的基础技能训练。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参加湖南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实习考核分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主要包括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抽查考核和面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道德及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犯罪或违法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等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训练,以及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实习期限、是否专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以及是否完成了市律协或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实习人员须完成的其他实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 实务训练考核由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负责。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期间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给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并随同实习人员个人的面试考核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实习委核查和存档。
实习鉴定书的内容应包含:实习人员个人总结;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评语;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所作出的鉴定。
(一)思想道德主要是指: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二)业务能力是指:实习人员是否完成了规定的业务工作量,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分别完成了多少工作量等;
(三)工作态度是指: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有无被投诉等。
第二十六条 抽查考核由实习委负责。实习期间,实习委根据管理需要或投诉举报,不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二次以上抽查考核,并将抽查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凡抽查时不在实习岗位且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支持的,一律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核由实习委负责。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1篇3000字以上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撰写的200篇以上实习日志;
(三)10份以上实习律师卷宗。内容为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全部工作文书(副本、复制件或复印件)、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凡未使用实习卷宗的,一律评为不合格;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五)《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实习委原则每年组织两次集中面试考核,分别为4月11日至15日,11月11日至15日。集中面试考核按照下列内容和程序进行:
(一)集中面试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二)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5.律师职业观、价值观、纪律观;
6.社会责感。
(三)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3.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4.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2.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5.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五)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2.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3.实习日志书写及内容情况;
4.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点评情况;
5.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六)面试考核中,总分为100分,各项考核内容分数权重分别为:
1.实习人员语言表达、仪表、仪态,分值20分;
2.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分值20分;
3.实习人员实务能力以及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40%;
4.实习人员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0%。
(七)考核小组对申请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面试流程,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1.实习人员向考核小组出示身份证、实习证等,核实身份;
2.主考官宣布面试考核开始;
3.实习人员作自我介绍,进行不少于2分钟的个人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习和工作背景、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情况、实习情况、个人对律师职业的看法、个人性格、爱好等;
4.进行政治素养考核;
5.根据面试考核标准范围,可结合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进行考评问答;
6.考官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作出简单总结,实习人员暂时退场;
7.实习指导老师接受考核小组询问,并对实习人员进行点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8.考官根据实习人员的面试情况,依据面试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总分值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不合格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根据面试考官的评分,取平均值作为该实习人员的最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评为优秀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各实习单位也应给予相应的奖金奖励。
(八)经考核,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在面试表达或实习日志中表明任何不拥护《宪法》、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观点及看法的;
2.在面试表达或实习日志中表明在实习期间开展过独立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或者代理意见、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3.面试表达或实习日志与实际实习情况不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4.未经审批擅自中断实习活动、擅自转所的;
5.在实习期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效投诉的;
6.实习日志出现大篇幅缺漏,粘贴、摘抄、记录与实习业务无关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大篇幅抄袭法律规定、文章等),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实习日志的;
7.实习日志未经指导律师点评的,假冒指导律师点评和签名的;
8.实习日志弄虚作假,违反诚实守信的;
9.实习人员提供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的;
10.将实际没有参与办理的案件列为自己实习办理案件的;
11.存在其他不守诚信、弄虚作假行为的;
12.衣冠不整、着奇装异服、态度不端正的。
13.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抽查考核或面试考核任一环节不合格的;
14.无故缺席面试考核或因违反面试考核纪律被取消面试的;
15.实习期间及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或投诉并被查证属实的;
16.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否决性情况的。
(九)考核小组组长(由考核前会议临时指定)根据考核小组成员的评议,在《面试考核成绩单》上给实习人员作出书面评语,如实习人员存在上述第(八)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考核小组应将该情形如实记录在《面试考核成绩单》上;考核小组考官应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单》上签字;如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的考核结果有争议,由组长最终决定结果;
(十)待全组考核完毕后,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结果予以当场宣布;
(十一)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
(十二)考核合格以上人员名单在市律协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间分别为4月16日至20日,11月16日至20日。考核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实习人员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实习委提出。
第二十九条 考核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实习委结合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抽查考核、面试考核情况以及公众对实习人员的异议审查情况等,综合评价形成实习考核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 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实习委有权决定延长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6个月或12个月,自集中面试考核结束次日起计算。实习人员经延长实习期限仍不合格的,可再重新实习一次。重新实习期满仍未合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实习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或实习委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到本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实习委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书除应由实习人员签署外,另由指导律师附加签署,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向实习委申请复核的,实习委仅对考核程序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委应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经实习考核合格的,应当在1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1年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取得集中培训结业证后方可重新申请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在实习工作中指导管理有力、成绩特别突出的,可评为优秀实习指导单位和优秀实习指导律师,由市律协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或奖励证书。对于优秀实习指导律师,各实习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其中优秀实习指导律师获奖前提为所指导实习人员考核为优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制,由省律师协会统一申领、发放,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核发放。
《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以及《实习协议》的示范文本,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范本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实习委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9年8月1日第八届娄底市律协第八次会长办公会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娄底市申办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材料目录
2.承诺书
3.保证书
附件1
娄底市申办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材料目录
编号 | 材料名称 |
1 | 实习申请表 |
2 | 实习协议 |
3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 |
4 | 毕业证(最高学历) |
5 | 学位证(最高学历) |
6 | 身份证 |
7 | 居住证 |
8 | 承诺书 |
9 | 保证书 |
10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11 | 辞职证明、无业证明、离退休证、下岗证件 |
12 | 律所情况说明书 |
13 | 近期小二寸正装(非制服)免冠正面蓝底彩色相片一张 |
14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工作证 |
15 | 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或法援律师执业的证明 |
注:申办专职实习人员需要提交1-13项内容;申办兼职、法援实习人员还需提交14、15项内容,但不需提交第11项材料。所有材料1式2份。
附件2
承 诺 书
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于(时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
现因申办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规则》的规定,特作如下承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等情形。
承诺人:(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保 证 书
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于(时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现因申办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规则》的规定,特作如下保证:
(一)专职从事律师实习工作,参加全部实习活动;
(二)遵守省市律师协会、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规定,认真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课程,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保证人:(本人签名)
年 月 日